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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公告】華夏科技大學圖書館電子閱讀器借用規則

華夏科技大學圖書館電子閱讀器借用規則

 

111年7月28日本校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訂定

第 一 條 華夏科技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減少數位落差,活化電子資源使用,提供讀者電子閱讀器借用,特訂定「華夏科技大學圖書館電子閱讀器借用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 二 條 本校教職員生均可於圖書館開放時間內憑職員證或學生證至流通櫃檯借用電子閱讀器,不得代借或轉借他人使用;每人借用以一臺為限,教職員因授課或計畫案需要,經圖書服務組核可者不在此限。
第 三 條 借用期限:借期14天,無人預約時得續借一次。
第 四 條 預約:外借中之閱讀器可辦理預約,逾期未借者,不予保留。
第 五 條 逾期:借期屆滿仍未歸還者,逾期30日以內每日應繳滯還金新臺幣5元,逾期超過30日,每日應加繳滯還金新臺幣100元;滯還金累計總額達該電子閱讀器購置價格為止。
第 六 條 借用與歸還時:應於流通櫃檯點收配件並確認是否正常運作。借用後衍生之毀損問題應由借用人自行負責,歸還時應回復借用時之原狀。
第 七 條 保管與使用:
(一) 借用人應善盡保管責任,避免閱讀器受到污損,並應遠離易使設備損壞之環境。
(二) 借用人不可拆卸設備(含配件)機體及破解該設備之軟體等,亦不得變更系統原始設定。
第 八 條
損壞處理與賠償:
(一)借用人使用設備發生故障時,應將設備歸還。如人為因素之損壞,借用人須負賠償責任。
(二)設備或配件若遺失或損壞程度無法修復時,借用者需購置同廠牌規格功能不低於原借用設備之新品賠償。如以現金賠償,則以當初採購價格計算,充電頭與傳輸線以市價計算。
 
第 九 條 使用閱讀器須遵守智慧財產權之相關法律規定,若因借用人之不當行為導致觸犯法律者,應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第 十 條 本規則經圖書諮詢委員會議通過並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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